普通玻璃与钢化玻璃一样吗
当庭判决就不同,政府权力人士还没有批示,法院已经宣布了,找也没有用,就会干脆不来干预。
长期以来,人们对古代法律和社会所持有的无讼甚至是贱讼的印象。整套规则的设计与运作完全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实际问题,法律来源于实践,最终也是为社会生活而服务的。
对一种误解的拨正在许多人的印象中,古代中国是一个不太讲求法制的社会,除非发生了人命大案非要动用刑法,普通的生活纠纷、田宅细事人们不会去衙门告状,也不会考虑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。难道法律真的那么可怕吗?对于市井布衣的家长里短,法律真就那么高不可攀吗?事实上面对各种民事纠纷,古代人有很多处理方式,历史流传下来的许多地方档案和基层衙门的诉讼记录,为我们勾勒出千百年前中国的平民百姓处理日常纠纷的原貌。也不是说法律平日里就威严残酷、高高在上令普通百姓望而却步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个民族文化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,具有自己的理念设计、价值判断,也有相应的制度章程、操作规则。其次,即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选择族长说和、行会协调或者私下和解等表面上看来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,法律仍然对问题的处理进行着潜移默化的影响,最终争端的化解依然是依法进行的。
以今揣古,厚西薄中,恐怕有失公允。面对乡土社会内部数量庞大的田地争端、亲属纠葛或者小额的债权债务纠纷,中国传统法律所采取的态度是务实而开明的,甚至是温情脉脉的。那些老男人,五十多岁呀。
我就是不能接受,把我的女儿当成了卖淫的,她那样小,她被打,她甚至给嫖客跪下求他们,但是嫖客说,他们付了钱了,他们也没有办法。中国在92年加入了国际公约,承诺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犯和性虐待。请教一些法律专家,97年的时候,为何会把嫖宿幼女罪,从强奸罪里面单独分离出来,原来当年发生了几起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卖淫的案件,于是,有专家提出,需要单独列罪,目的是更好的打击这样的行为,保护幼女,毕竟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五年,而强奸罪是三年。所不同的只在于,奸淫十四岁以下的幼女所获得的刑法,和奸淫十四岁以上,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的罪罚年限不同。
坐在我面前的是一个四十开外的男子,矮小黝黑,刚刚站了一晚的火车,从东北来到了北京,为的是接受我们的这个访问。只是,十五年过去了,案件发生的频率并没有这个新罪名的出现而减少,反而在增加,毕竟嫖客这样的身份,不像强奸犯那样的震慑人心,尤其对于有头有脸的人来说,如果找未成年少女买春,意味着自己就是强奸犯,再胆大包天,也需要三思而后行。
97年,在嫖宿幼女罪还没有单独成为一个罪名之前,这宗案件非常的简单:不管少女是否自愿,不管买春的男子是否知道对方的年纪,不管买春的男子是否付了钱,他们都是强奸犯。当时,他不知道女儿在哪里,直到警察找女儿录完口供之后,才知道,女儿被禁锢了十八天,被迫卖淫。他讲述他在十八天后看到女儿的样子:袒胸露臂,化着浓妆,还穿着一双在他看来鞋跟高得离谱的奇奇怪怪的鞋子。嫖宿幼女罪之所以引起争议,那是因为,只要站在那些当事人的父母的角度想一想,有谁愿意自己的孩子头上,挂上一个卖淫女的头衔?而且,这个罪名本身,不是很矛盾?难道那些自愿卖淫的未成年少女,她们就和别的同龄女孩不同,她们就具备了性自主能力了?难道因为她们是社会眼中的不良少女,因为她们品行不端,她们就不配和其她同龄人一样,得到法律的保护? 进入专题: 嫖宿幼女罪 。
母亲流着眼泪告诉我们,女儿回不去学校了,因为老师告诉同学,不要和她接近,因为她是一个小骚,一个卖淫女。之所以要立法保护未成年人,这是因为不管男女,在性问题上,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,都还没有发育成长到具备自主能力的时候。而现在,根据嫖宿幼女罪,最高刑罚十五年,而这个案件中,四名案发时满了十四周岁,但是十六岁以下的少女,她们根本成为不了原告,只能按照嫖娼罪来处罚,于是那些嫖客,只不过是嫖客,接受行政处罚而已。母亲拿出写给当地市政府官员的上访信,愤愤不平。
他说,他的女儿在去年九月份的时候,被相熟的人诱骗,离家出走了十八天。而在97年之前,奸淫多名幼女的,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,不管是否对方自愿,最高都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。
母亲带了一本女儿的相册,是她在十三岁生日的时候拍的写真集,虽然化了妆,穿着成人的服装,但是依然可以看到脸上的稚气,不管怎样,就是一个还没有成年的孩子。我们的访问中断了很多次,因为这名父亲,好几次哭的说不下去了。
也许,对于这名父亲来说,面对媒体,是他为自己的女儿寻求公正的最后一个希望。他是接到警察的电话,才知道女儿在哪里的。我的女儿就这样被毁掉了呀。和他一起站了一夜火车来的,还有一位母亲,她的女儿和这位父亲的女儿有着完全一样的遭遇。身为一个母亲,我可以感受到他此刻的心情,他的眼泪,有对女儿所遭受的一切的痛惜,也有作为一名父亲的深深自责当企业和权力脱钩之后,当企业面临竞争压力之后,当垄断被市场取代之后,权钱交易和腐败行为都会大大减少,监督的成本也会大大降低。
从受贿746万元的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,到受贿859万元、1000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的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王贤泸,以及受贿近2亿元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,不胜枚举,步步惊心。自己人监督自己人总不会太奏效,正如左手监督右手一样。
这是荒诞剧《等待戈多》。众所周知,国企领导干部的腐败长期以来一直是个重灾区。
既然是国企,既然是所谓的国有——全民所有,就应该向全体民众公开,而不是只向一部分人公开。比如,国企的领导们依然有行政级别,遴选的方式依然是政府任命,国企在银行信贷、财政补贴等方面获得特权性扶植等,国企领导们也主要对掌握自己命运的官员负责。
国企领导们一方面大权独揽,另一方面又掌握着巨额财富,一不小心就会滑入权钱交易的泥淖,要求他们公开财产对于约束他们的腐败行为不可或缺。山西的做法开了个好头——此前重庆也下发通知要求国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收入、房产等情况。两个流浪汉,在一条乡村道路旁,等待一个他们不认识甚至一无所知的人。在一定程度上讲,将他们的财富晒在阳光下,其不轨行为可能会有所收敛。
其实,绝大部分的国企都可以交给私人所有和经营,因为它们提供的产品并不是真正的公共物品,不存在搭便车的问题,无论是石油、电信,还是银行、电力,私人不仅有动力经营,而且还会经营得更好。如果政府切实希望有效减少贪污腐败,就应加快推动财产公开。
尽管这样的组织有着企业的外表,但内在运作却是行政化和官僚化的。在漫长的等待中,他们讨论许多荒谬的话题,诸如各种自杀的可能性,但最终他们并未见到等待的人。
即使对于所谓的地方国企,至少也应当向当地的民众公开。这些国企领导们为何能量如此之大?因为他们既掌握着权,又掌握着钱,具有用权生钱、用钱获权的得天独厚之优势。
不少国企领导用他们精心编织的政商网络和倾力缔造的财富帝国,为自己谋取巨额利益,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,或者大肆收受贿赂、侵占私财。但是,山西的措施依然进步有限——因为它只要求国企领导们的财产向职工公开。经验表明,内部监督不如外部监督,内部公开不如外部公开。在现实生活中,也有许多等待,譬如官员财产公开,年年在喊,月月在盼,但就是只见雷声,不见下雨。
这虽然只是跬步,也似乎让人们看到了一缕曙光,被认为是财产公开的一个好苗头。进入 王建勋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财产公开 。
那些不想让自己的财产公之于众的人,完全可以选择非公务员职务、不进入依赖财政运转的单位,一旦选择就必须接受民众的监督,必须接受阳光的照射。应当指出的是,要求国企领导们公开财产只是走向财产公开的第一步,无疑,所有的官员以及依赖纳税人过活的人员都有义务公开自己的财产。
更加重要的是,只向本单位职工公开的做法,可能会使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,因为一方面,职工与本国企的领导们有着共同的利益——比如都享受着优厚的福利。事实证明,这不过是一场徒劳无功、令人绝望的漫长等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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